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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政务邮箱用户名: 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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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及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指导开展并检查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研究处理全区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建议。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省、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制定本区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有害气功组织的工作。了解、掌握“法轮功”及其他有危害气功组织的活动动向,综合有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为区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
    (四)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的禁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督查,督促、推动政法各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六)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路子;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和落实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选拔、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
    (七)组织、协调本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展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八)组织、协调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展维护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经常开展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苗头的排查工作,针对维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尤其是一些容易藏污纳垢和滋生“黄、赌、毒”的行业的管理。
    (十)负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制定本区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展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经常开展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苗头的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定期分析维稳工作形势和社会治安形势,掌握各部门、各镇(街道)维稳及综治工作进展情况,针对维稳工作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对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苗头的调处、化解工作,对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落实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处置工作。
    (六)及时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把解决“法轮功”等邪教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尤其是一些容易藏污纳垢和滋生“黄、赌、毒”的行业的管理。
    (八)开展调查研究,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九)办好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挥、督导全区防范和处理邪教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问题的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决策,协调和指挥处理有关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三)了解、掌握“法轮功”及其他有危害气功组织的活动动向,综合有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
    (四)有针对性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为区委当好参谋、助手。
    (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邪、反邪”的社会宣传工作。
    (六)办理上级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禁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指导、协调、检查全区禁毒工作,研究禁毒对策,提出禁毒工作的决策建议及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
    (三)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禁毒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禁毒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检查、监督、贯彻落实“维权”工作情况,分析“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协调处理“维权”的重大案件;
    (三)承办上级及领导交办有关“维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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